2005年9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院的思维
陈有西

  “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法律”,这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命题。
  因为“善意”的标准是什么,这是抽象的,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如何判断而作出决定,又是极为具体的。每个案件的处理中都包含有善意和恶意的内在因素。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?是因为法院的立案和审判中出现的一些现象。
  作为律师,现在受理案件后,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个案件告进法院,谁是原告?谁是被告?告什么?在哪里告?这些都没有问题。因为作为律师的基本功,这是应当知道的。
  律师的苦恼是,明明法律规定可以告进去的案件,明明中级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,有时候你就是告不进,有时被违规甚至违法地乱安排到“法院认为”“适合”的下级法院去审理,而律师和当事人往往毫无办法。
  立案难的案件,大致有这样几类:一是行政案件。你告政府,法院收几百元受理费,告的又是当地有权政府,审理起来吃力不讨好,因此能不受理尽量推出不管;能够往下面交办的交到下级法院审理;已经受理的找出碴子从实体上驳回;实体上实在没有办法挑刺的,找个借口从程序上驳回。
  二是集团诉讼案件。几十个几百个原告告到法院,法院一听就头皮发炸。处理不好,麻烦事惹到法院身上。这类事件,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于是最高法院解释先去掉一批,说这属于政府权力范围,不能告;高级法院通知再去掉一批,说这类敏感案件本地法院暂不受理;各受诉法院再推掉一批,说这个案子主体不符、依据不足、被告不适格、约定不明确、管辖无依据……反正你有十条理由,我只要找你半个岔子,就可以轻易挡住你。
  第三是公益诉讼案件。你告个电影院、邮局什么的,法院会受理一下,反正标的额五元十元的,也有点社会效应。但你如果把公益诉讼当起真来,告一个地方的重大污染,告一类职业病、地方病,告一个化工园区的布局不合理需要搬迁,对不起,你先在法院门口转上几个月吧。
  这几类案件为什么告不进或者比较难立案?原因其实很简单:一些法院的职能思维出了问题。他们不是以一个社会最终裁决机关的思维,或者以社会矛盾最终调节阀的思维来考虑的,而是从审这类案件,对法院有没有好处、会不会有麻烦、能不能审得了、会不会有后遗症来考虑的。一句话,是从法院自身的有利不利来考虑的。
  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今天,中国依法治国进步到了今天,社会是非的裁决权已经从行政权转移到司法权。以前是没有警察不能管的,现在是没有法院不能管的。民有告、官要理,这个“官”,现在就是司法权。国家立法在不断往法院转移权力,行政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,都在加大受理立案范围。但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往往害怕这个权力,不要这个权力。理由是:法院不是万能的、中国的法院地位不够高、司法不独立、法官不够多、能力不够强、有些案件审不了、有些案件不宜审……总是找出各种不同的借口,把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受理条件,解释成可以不受理,解释成可以往下交办。法院是轻松了,但社会的矛盾却无法得到法律渠道的调节。
  因此,法院应当有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,主动迎接法治时代的挑战,在立案环节更新观念,善意地理解立案审查的法律规定,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。